关于2007年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公示
根据学校学生处关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和《2007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并综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评出我院学生符合条件的以下同学,现予以公示。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06-2007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含一等)学校奖学金,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此基础上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竞赛或其他奖励者优先。
2004级:杨 静、蔡秋鹏
2005级:李 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发放2500元/人,并记入学生的档案。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06-2007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含三等)学校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004级:李 鑫、施晓明、蔡晓强、司刚彪、邹仉志、梁来养、张壮华、林 聪、曾鑫来、彭锦超、谢桂明、赖纯炯、严耿城、陈宜恩
2005级:李勇杰、郭剑鸿、刘鸿、黄锦增、欧淼、刘仲源、梁沛、翁宏标、江远红、叶文通、邱宝明、陈孟伟、邓行良、卢新亮
2006级:丘志仁、陈壮鑫、唐连峰、秦茂衍、余德武、郎德中、黄 定、梁燕杰、李肇康、杨剑锋、黄国真、冯浩彬、林新弟、林仕佑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发放1000元/人,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分月发给受助学生。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能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004级:陈洋成、曾洁、谢洋萍、蔡铃妹、郑锡涛、钟远伟、唐受德、陈彦芸、林天以、廖飞望、郑义平、黄建国、廖俊光、林壮伟、张敏中、罗震环、周福华、林马玉、胡丰杰、廖林方、陈锦安、王文乐、冯灿杰、林现科、汤文静、徐磊、廖亿富、徐聪、周文海、周伟权、徐伟权、许兴达、符斌、吴志广、梁国巍、杨东波、梁国洪、李珍炽
2005级:欧吉敏、石海松、陈佳益、陶强伟、朱竞光、罗土生、彭兴华、李 荣、朱法琦、张 威、张 黎、黄 军、林宏钧、陈玲秀、蔡永斌、苏海伟、张堂隆、陈小兰、何夏增、石 晶、庞小波、陈思聪、甘良高、高洪建、黄创奇、李俊阳、林少章、卢汉云、吴有润、苏圆心、吴红柳、曾金梅、李大勇、梁红坚、苏晓文、魏飘雄、陈笛冲、郭凯、何灿然、何剑艺、汪军、陈辉、何康德、邵东、黄婷、宋云芳、黎浩、廖峰顷
2006级:李堪浩、吴灿、丁小凤、陈洁丽、庄光雄、黄庆杰、陈镇城、黄浪、潘广、刘志斌、罗文、欧阳文辉、马伟东、谢中铭、黄辉卡、林惑、谭敏、张志科、雷成海、姚冰连、梁健梅、张晓玲、周新锐、黄贤勇、段蕾、陶嵩松、赵光辉、梁灿星、蒋钰汉、李锋、莫汝芬、李文祥、曾令朋、黄平、郑永军、杨文英、黄汉辉、冯伟健、吴梦帆、周金杰、周振鑫、关忠航、俞瑞、苏龙庆
2007级:罗淑媛、肖东锦、祝健芬、余润坚、陈锦霞、翟小诚、陈彦生、郭金华、莫淦、盘创伟、卢秀娥、黄豪、吴斌、吴伟、易淼宏、张炳林、林珊珊、林建生、王成龙、王询、吴云波、谢贤钦、谢耀聪、牛庆敏、梁源升、伦金龙、王海顺、吴国华、孔玉情、邵锦明、易艳梅、黄楚镇、潘健文、詹步新、张健、梁小英、何波、李敏飞、梁健华、梁艺瀚、莫江来、杨明森、杨胜龙、文洁鸿、陈文龙、胡俊敏、梁杰祥、温裕和、余雄、徐昭辉、张超、杜少浩、林基权、吴伟标、徐登峰、梁先群、李奕东、许先麒
若对以上各位同学的申报资格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学院受理人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从2007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止。
受 理 人: 逄 锋(39322270、13822111383)
谭敬康(39322315、31282833)
何婧云(39322315、33757575)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